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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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36號聲請人 劉威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照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而台端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另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相對人林照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