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葉陽代理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景登 律師即 鄭振龍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供相對人余景登律師之營業登記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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