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泰傑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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