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 唐立中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唐立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5813號判決,駁回上訴,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之權,而須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