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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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 連祥 原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發現確實新證據,爰請准予再審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故聲請再審之前提要件為判決已經確定;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係於100年11月29日判決,並已由當事人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而聲請人係於
100年12月13日聲請再審,即屬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且聲請人亦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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