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16261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受刑人因另案通知執行未到,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11月12日發布通緝,有該署彰檢良執乙緝字第1870號通緝書1紙在卷可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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