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鉝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632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9年度審易字第29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鉝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記載:「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附近之寶愛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約新臺幣2萬元,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0包(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所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總純值淨重分別已逾2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8年9月17日22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文化路口,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發覺其為毒品人口,經員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而在其所駕駛車號為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廂內,查獲其施用所餘之如附表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5包(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4公克,而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因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及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108年10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3月18日法醫毒字第10900010000號函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扣案之毒品咖啡包雖經檢出前開第三級毒品成分,然因純度未達1%而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依卷內現存事證,尚難認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已達20公克以上,而難認被告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被告以一行為持有含前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自難認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餘地,是公訴意旨固認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僅屬行政罰範疇,復認應以想像競合犯論處,顯屬誤載,應予更正。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上開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
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檢驗之結果,分別檢出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已如前述,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就前開物品內所含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亦無法有效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毒品咖啡包│55包│檢體編號:C0000000-0│臺北榮民││││檢體外觀:超級 瑪莉歐 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10包(編號1,3~11)│總醫院毒││││毛重:93.2404公克(含10個包裝袋及10張標籤重)│品成分鑑││││淨重:80.0514公克│定書(一││││取樣量:0.3810公克│)108年││││驗餘量:79.6704公克│9月20日││││結果判定:檢出成分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北榮毒鑑││││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字第C909│││││0000號│││├─────────────────────────────────┼────┤│││檢體編號:C0000000-0│臺北榮民││││檢體外觀:超級瑪莉歐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10包(編號12~17,│總醫院毒││││19,20,23,24)│品成分鑑││││毛重:86.4299公克(含10個包裝袋及10張標籤重)│定書(一││││淨重:72.9979公克│)108年││││取樣量:0.3487公克│9月20日││││驗餘量:72.6492公克│北榮毒鑑││││結果判定:檢出成分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字第C909││││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號│││├─────────────────────────────────┼────┤│││檢體編號:C0000000-0│臺北榮民││││檢體外觀:超級瑪莉歐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10包(編號26~30,│總醫院毒││││32~36)│品成分鑑││││毛重:91.1449公克(含10個包裝袋及10張標籤重)│定書(二││││淨重:77.6859公克│)108年││││取樣量:0.3749公克│9月20日││││驗餘量:77.3110公克│北榮毒鑑││││結果判定:檢出成分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字第C909││││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號│││├─────────────────────────────────┼────┤│││檢體編號:C0000000-0│臺北榮民││││檢體外觀:超級瑪莉歐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8包(編號37~40,│總醫院毒││││42~45)│品成分鑑││││毛重:75.5993公克(含8個包裝袋及8張標籤重)│定書(二││││淨重:64.7753公克│)108年││││取樣量:0.3467公克│9月20日││││驗餘量:64.4286公克│北榮毒鑑││││結果判定:檢出成分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字第C909││││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號│││├─────────────────────────────────┼────┤│││檢體編號:C0000000-0│臺北榮民││││檢體外觀:超級瑪莉歐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9包(編號46~52,│總醫院毒││││54,55)│品成分鑑││││毛重:80.2058公克(含9個包裝袋及9張標籤重)│定書(三││││淨重:68.2302公克│)108年││││取樣量:0.3668公克│9月20日││││驗餘量:67.8634公克│北榮毒鑑││││結果判定:檢出成分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字第C909││││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號│││├─────────────────────────────────┼────┤│││檢體編號:C0000000-0│臺北榮民││││檢體外觀:超級瑪莉歐銀河圖案包裝袋內含黃色粉末8包(編號2,18,21,│總醫院毒││││22,25,31,41,53)│品成分鑑││││毛重:77.5437公克(含8個包裝袋及8張標籤重)│定書(三││││淨重:66.6789公克│)108年││││取樣量:0.3874公克│9月20日││││驗餘量:66.2915公克│北榮毒鑑││││結果判定:檢出成分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字第C909││││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000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1080│││││098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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