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被告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曾宏揚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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