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損害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敏裕 、乙○○間請求返還損害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就第二審訴訟費用雖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一七號訴訟救助事件),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訴訟救助案卷可稽,上訴人自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