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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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三七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一五二號假扣押裁定執行假扣押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一五二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壹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三七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該事件已訴訟終結,相對人迄未就其因上開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情;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杰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