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388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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