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移轉不動產屬詐害行為,依民法第
24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等情,查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臺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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