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為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一情,業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是以,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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