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其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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