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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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債權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政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郁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林郁豪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1樓之5,3118室)。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郁豪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