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3號債權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政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欽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債務人李文欽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路○○○號29樓之8)。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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