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9號債權人 張和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洪惠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支票票號LH0000000、LH0000000、LH0000000、LH000
00000張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退票日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