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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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97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