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馬如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聖 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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