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德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丁德凱因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