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憲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9003、9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憲係告訴人 陳祖光 之子,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5日7時52分許,自外返回其址設屏東縣○○鄉○○○路○○○號之住處時,因不滿告訴人出言稱要將其趕出家門,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從停放在該工廠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副駕駛座置物箱,取出空氣手槍(經鑑定測試結果,不具殺傷力)1把後,至其住處對面即址設屏東縣○○鄉○○○路○○○○○號之工廠,利用告訴人專心剪檳榔之際,從告訴人後方持該空氣手槍抵住告訴人之後腦並恫稱「我一槍要給你死」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隨後2人發生拉扯、扭打,造成告訴人左臉、左腳踝受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昱憲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9年7月29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497號卷第4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陳一誠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