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告 覃惄蓉 ( 曾秀美 之承受訴訟人)
覃惄英 (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覃木春 (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潘政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