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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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告 覃惄蓉曾秀美 之承受訴訟人)

覃惄英 (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覃木春 (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潘政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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