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0號

原告 陳俐吟

被告 曾霈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方星淵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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