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號
抗告人 陳倩珮
訴訟代理人 陳威穎
抗告人因113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依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微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今抗告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有新臺幣伍佰元未繳,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
法官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