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廖豈毅 (原名: 廖義春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萬柒仟
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陸佰 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伍萬玖仟
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