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黃素吟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號妨害風化一案,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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