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榮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榮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記載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請求本院審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爰不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前有竊盜、施用毒品案件之前科,素行不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臨時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電線1批,為其犯罪所得,其於偵查時雖供稱已變賣得款新臺幣2,000元等語,但無證據可資證明,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49號被告陳榮吉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先後以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9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12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28分許,騎乘自行車至彰化縣○○鄉○○○街000號,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入因失火整修中而無人居住之該屋內,徒手竊取 梁佳彙 所有,置於屋內之電線1批【重量約12公斤,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得手置於上開腳踏車後方載回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住處,再出售與不知情之資源回收車業者,得款2000元。嗣梁佳彙發現上開電線被竊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梁佳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榮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梁佳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現場照片、被告行竊時所著外套照片、上開被告所騎腳踏車照片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至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檢察官吳怡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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