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炯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炯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炯宏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