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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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MHONGHAI(中譯: 沈鴻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10,000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目前尚欠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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