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09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OANGVANKINH(中譯: 黃文鏡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07,495元,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目前尚欠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不符,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若為聲請狀誤載且聲請金額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10萬以上,裁判費為1000元),請再補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