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0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祐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第3行至第5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A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7日出具實驗室檢體編號:AE83528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未知所戒慎;惟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本質上屬病患性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身上所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為證人即另案被告 陳冠州 所有(所涉施用毒品犯行,另由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014號審理中),於2人為警臨檢前始交付予被告藏匿、棄置,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另案被告陳冠州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3頁背面),既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無關,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5月
6日7時許,在其友人陳冠州位於新北市○○區○○街○○號頂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香亭賓館」309室臨檢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檢察官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