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慶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慶堂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於102年12月2日晚間8、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租屋處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2杯,及於102年12月3日上午11時4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飲酒後,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2年12月3日上午11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之電信局前,為巡邏警員發現其騎車不穩,行○○○區○○路○段○○○號前,經巡邏警員對趙慶堂實施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警員要求其出示證件時,趙慶堂不理,逕入該處小吃店內,並自該店冰箱內自取啤酒欲飲,旋為警員攔阻,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因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趙慶堂業於民國103年1月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
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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