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陳江雪玉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羅易昇
曾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250元(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乘以應有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