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債權人 林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妙即 祭祀公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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