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3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個月新台幣陸佰元
計付之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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