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7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林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林義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現羈押於桃園看守所,被告實際年齡雖為35歲,被告為中度智能障礙,心智年齡僅5至6歲,沒有唸過書,什麼事都不懂,也沒有逃亡的想法,應無羈押之必要,請准被告交保或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依被告之精神障礙程度及理解能力,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然被告劉林義依其目前之智力是否能完全理解外在事物,及行為時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情形,經本院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鑑定,並定於99年12月14日進行鑑定,迄今鑑定報告尚未函覆,是聲請人以精神障礙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本院亦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本院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