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 陳誠光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7434號),已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並定期拍賣,惟查,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即本院94年度訴字第37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係於94年06月10日判決確定,相對人遲至99年10月01日始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已罹於5年之時效,為此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正由本院審理中(99年度訴字第1956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暫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之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而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7434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中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核相符,足信屬實。又聲請人已針對該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查詢屬實,惟查,該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1956號判決以其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在案,有該判決1份在卷為憑。而綜觀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持理由及該案之相關卷證,本院亦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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