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7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曾昰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昰雅於95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24日止累計481,791元正未給付,(其中295,
007元為本金,186,7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770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曾昰雅│99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5007││││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