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按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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