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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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50號原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叁仟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附件:
系爭土地最新公告現值為167,000元/平方公尺X49平方公尺=8,18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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