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計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