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彭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5日下午3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宋炯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宋炯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99年1月5日起至99年6月5日止,按月於
  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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