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鑫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鑫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胡宜如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虹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