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峯標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7,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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