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舒珊 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相對人 温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有明文規定。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
105年度婚字第589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離婚等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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