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39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朝福 債務人 許榮村 債務人 吳裕福
一、債務人許榮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柒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榮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捌拾肆萬零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榮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裕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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