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沈芸安 被告 鍾權州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何宇宸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