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40號聲請人 何美儀
何家儀 共同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相對人 何興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2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4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2人家境窘迫,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44號卷核閱屬實,且聲請人2人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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