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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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告 江安叄 被告 梁國強
梁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4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