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 許雅婷 被告 邱詠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詠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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